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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如何和牌、胡牌、、碰、等。只有了解了规则,才能更好地制定策略。 克制下家:在麻将桌上,克制下家是一个重要的策略。作为上家,你可以通过控制打出的牌来影响下家的牌局,从而增加自己赢牌的机会。 灵活应变:在麻将比赛中,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你需要根据手中的牌和牌桌上的情况来灵活调整策略。比如,当手中的牌型不好时,可以考虑改变打法,选择更容易和牌的方式。 记牌和算牌:记牌和算牌是麻将高手的必备技能。通过记住已经打出的牌和剩余的牌,你可以更好地接下来的牌局走向,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保持冷静:在麻将比赛中,保持冷静和理智非常重要。不要因为一时的胜负而影响情绪,导致做出错误的决策。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分析牌局,做出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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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是指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装置建设项目的设备、管道、电气装置、自动化仪表的工业安装工程和防腐、绝热及工业炉砌筑等工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含设备监理,下同)和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第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发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设计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内容应当准确、可靠、合理,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和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参与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加有关阶段的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完工后对设计质量进行评估。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和监理等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并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第十四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理,并及时整理监理资料,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实行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第十五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有关设备和材料不得在安装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工程的交工验收。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和监理等单位处理。第十七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安装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并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依法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条 化工行业的干部管理要面向全国化工行业,加强对整个行业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努力做好统筹、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第二条 化工行业的干部管理,要同化学工业行业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化学工业部干部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化工行业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第三条 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加强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各地区、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干部工作的联系,组织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掘和合理使用化工人才资源,推进全行业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四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各级各类专业干部的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化工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专业干部队伍。第四条 根据行业管理职能要求,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行人才需求预测,掌握化工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工作概况;
(二)研究和制定化工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规划,协调和组织落实具体措施;
(三)研究化工干部管理的具体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和方法;
(四)管理和协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其他各类干部;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门内外、单位内外的各种干部业务关系;
(六)组织培训各级各类化工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组织协调化工人才合理流动;
(八)开展化工干部管理咨询服务;
(九)研究和探讨化工干部管理体制、制度和方法的改革;
(十)检查、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干部业务工作。第三章 分工与协调第五条 化工干部的考核了解、选拔录用、任免调动、培养训练、升职晋级、奖励惩罚、工资
管理、档案管理以及生活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化工干部管理部门和各化工企业、
事业单位,按规定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办理。第六条 部干部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干部外,应逐步由主要管直属单位转到管行业上来,由微观管理工作转到对全行业干部工作实行宏观指导上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化工行业人才规划;
(二)组织开展化工人才信息交流;
(三)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化工干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协调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干部工作关系;
(六)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管理和考核同级化工厅(局)及大型化工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
化工部干部司是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化工管理部门,是所在地区的化工干部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地区化工人才规划;
(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干部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对部协助地方管理的领导干部和高级工程师(含其他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等情况,及时向部备案;
(四)做好本地区化工系统干部管理工作,加强系统间的联系,协调好地区间和地区内干部工作关系;
(五)指导和帮助乡镇化工企业做好干部管理工作。第八条 大型化工企业和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干部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同中小型化工企业的干部业务联系,交流经验,互相协作,在骨干配备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第九条 化工干部的调配和使用应从化工建设的全局需要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满足国家重点化工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对化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保证和促进化学工业的全面、均衡发展。第四章 措施与手段第十条 实行化工行业干部管理,必须不断完善行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种行政、行业、学术组织的职能作用。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工作制度包括:
(一)化工行业干部工作年会,每年安排一次;
(二)化工行业干部情况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三)地区性、专业性的化工干部协调会、座谈会;
(四)跨行业干部工作协调会;
(五)干部统计年终报表制度;
(六)领导干部名册备案制度。
化学工业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化工建设中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化工企业建设。第三条 化工建设用地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第四条 化工建设(生产)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五化”建设方针。第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化工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必须按照《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建设用地计划;
二、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第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用地。应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提出征地图,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征购土地。
当工厂分期建设时,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严禁征而不用,更不得违法占地。第七条 化工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在项目建设书中论述该项目的各项用地情况。并对征用地的使用合理性负责。第八条 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的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结合工程建设方案或设计方案,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设计文件中应有专门章节论述该项目用地的经济性及土地利用比选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方案比较,所用土地的现有种植情况和产量、拆迁情况等),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审批机关应不予审批。第九条 设计单位总图运输专业应在合理利用土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中起主导作用。要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总体布置和厂区总平面布置。
各专业设计人员应根据工厂布置一体化的要求。提出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平面配置条件。否则,总图运输专业有权要求有关专业进行修改。第十条 化工厂设计应贯彻联合集中布置的下列原则。
一、化工生产装置应根据生产性质、规模、操作条件、自动化水平和安全措施,进行联合集中布置,提高一体化程度。
二、在生产流程、防火、防爆及卫生要求许可时,生产及辅助生产建(构)筑物,应合并设置。
三、要合理划分街区,紧凑合理地布置通道内的管线、管廊、道路和绿化用地,减少通道用地。
四、应充分利用露天生产装置内的管廊及框架等空间,布置热交换器、泵类等设备和操作室、休息室等设施。
五、各种仓库设施应按贮存物料的性质及要求,合并为大体量、多层的仓库,或采用筒仓贮存。有条件时可采用高层自动化立体仓库。大宗物料的贮存应采用机械化装卸设备,增加物料堆存高度,减少占地面积。
六、对铁路线路、装卸设施、仓库及露天堆场的布置,应区别其性质及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
七、对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及生活福利的设施,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进行平面和空间的合理组合,设计为多功能的综合建筑。
八、化工区(包括以化工生产为主的工业区或联合企业)的主要货物的贮运、维修、消防、公共交通、动力、污水处理等设施。应按工厂布置一体化原则统一规划。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生活福利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设施或与其他部门统筹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第十二条 化工企业新建的居住区、生活福利及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设置,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其占地及各项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厂前区的占地面积应根据工厂规模及厂前区的组成确定。一般为厂区占地面积的4~8%(大、中型工厂用下限、小型工厂用上限),大型化工联合企业不超过3%,当厂前区建筑物数量很少时,不宜形成单独的厂前区。
厂前区的布置应简朴、实用,可随生产发展而逐步完善。厂前区人流广场及停车场不应太大。
一、项目背景与意义二、依托单位的情况和建设条件
1.依托单位的情况;
2.建设条件;
3.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提供的条件。三、主要任务与目标
1.主要任务;
2.近中期目标。四、管理与内部机构
1.管理委员会与技术委员会;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与企业、依托单位的关系;
4.运行机制。五、建设方案与条件
1.建设地点与环境;
2.建设内容及建设方案;
3.科研开发及工程转化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4.环境影响。六、项目实施
1.建设期限;
2.年度计划安排;
3.建设期项目管理。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总投资估算与分类投资估算;
2.建设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八、项目效益分析
1.市场前景与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办公楼、实验装置、中试车间、厂房等基本设施和公用工程,尽量减少投资。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的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筹措解决,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主管厅局的资金支持。化工部将根据工程中心所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需的部分贷款可由化工部帮助协调解决,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一定规模的批量生产。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要通过自身面向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事业发展,化工部将参照国家工程中心的管理方式,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化工部指导,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可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直接对外承接项目或进行技术转让。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做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尤其是工程中心主任应该具有开拓精神、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和了解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有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原则上,可以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化工部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审议有关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规划和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向国内外开放,向上游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下游生产企业开放;实行有利于吸引、稳定人才的机制,其内部机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报化工部备案,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吸收青年科技人员进入工程中心工作。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享有用人自主权,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化工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化工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化工部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第十九条 对于提前完成组建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化工部将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调整或终止工程中心组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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